1. 外商投資數據 3
1.1. 外商投資數量的變化 3
1.2. 外商投資金額的變化 3
1.3. 外商投資領域的變化 3
2. 法律解讀 3
2.1. 總體框架 3
2.2. 適用范圍 3
2.2.1. 獨資或合資設企業 3
2.2.2. 外資的股權權益 3
2.2.3. 獨資或合資新建項目 3
2.3. 投資保護 3
2.3.1. 政府規范性文件 3
2.3.1.1. 符合上位法 3
2.3.1.2. 不得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 3
2.3.1.3. 不得設置準入和退出條件 3
2.3.1.4. 不得干涉正常經營 3
2.3.2. 守信 3
2.3.2.1. 政策承諾 3
2.3.2.2. 各類合同 3
2.3.2.3. 改變的損失補償 4
2.3.3. 外商投資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 4
2.4. 投資管理 4
2.4.1. 負面清單制度 4
2.4.1.1. 《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 4
2.4.1.2. 禁止投資領域 4
2.4.1.3. 限制投資領域 4
2.4.1.4. 以外:內外一致 4
2.4.2. 信息報告制度 4
2.4.2.1. 企業登記系統 4
2.4.2.2. 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4
2.4.3. 安全審查制度 4
2.4.3.1. 影響國家安全 4
2.4.3.2. 最終決定 4
2.5. 法律責任 4
2.5.1. 進入禁止投資領域的 4
2.5.1.1. 責令停止投資 4
2.5.1.2. 限期處分資產 4
2.5.1.3. 沒收違法所得 4
2.5.2. 違反限制投資領域的 5
2.5.2.1. 責令限期改正 5
2.5.3. 違反信息報告制度 5
2.5.3.1. 限期改正 5
2.5.3.2. 逾期:罰款10-50萬 5
2.6. 特別約定 5
2.6.1. 投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限制 5
2.6.1.1. 證券公司的外資股比不超過
51%,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資股比不超過 51%。 5
2.6.1.2. (2021 年取消外資股比限制) 5
2.6.1.3. 期貨公司的外資股比不超過 51%。(2021 年取消外資股比限制) 5
2.6.1.4. 壽險公司的外資股比不超過 51%。(2021 年取消外資股比限制) 5
2.6.2. 在證券市場、外匯市場等金融市場的限制 5
2.6.2.1. 允許外資機構獲得銀行間債券市場A類主承銷牌照 5
2.6.2.2. 外資機構在華開展信用評級業務 5
2.7. 與之前法律的關系 5
2.7.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同時廢止 5
3. 亮點 5
3.1. 強調內外資一致性 6
3.2. 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6
3.3. 簡化投資管理程序 6
3.4. 把原來的三法統一起來 6
4. 案例與問題 6
4.1. 美國A公司如何在境內設立一家中外合資公司? 6
4.2. 日本B公司在境內的合資公司,如何退出? 6
4.3. 過去設立的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怎么辦? 6
4.3.1. 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內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 6
4.3.2. 如何改制? 6
外商投資數據
1 外商投資數量的變化
2 外商投資金額的變化
3 外商投資領域的變化
法律解讀
1 總體框架
2 適用范圍
1 獨資或合資設企業
2 外資的股權權益
3 獨資或合資新建項目
3 投資保護
1 政府規范性文件
1 符合上位法
2 不得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
3 不得設置準入和退出條件
4 不得干涉正常經營
2 守信
1 政策承諾
2 各類合同
3 改變的損失補償
3 外商投資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
4 投資管理
1 負面清單制度
1 《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
2 禁止投資領域
3 限制投資領域
4 以外:內外一致
2 信息報告制度
1 企業登記系統
2 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3 安全審查制度
1 影響國家安全
2 最終決定
5 法律責任
1 進入禁止投資領域的
1 責令停止投資
2 限期處分資產
3 沒收違法所得
2 違反限制投資領域的
1 責令限期改正
3 違反信息報告制度
1 限期改正
2 逾期:罰款10-50萬
6 特別約定
1 投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限制
1 證券公司的外資股比不超過 51%,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資股比不超過
51%。
2 (2021 年取消外資股比限制)
3 期貨公司的外資股比不超過 51%。(2021 年取消外資股比限制)
4 壽險公司的外資股比不超過 51%。(2021 年取消外資股比限制)
2 在證券市場、外匯市場等金融市場的限制
1 允許外資機構獲得銀行間債券市場A類主承銷牌照
2 外資機構在華開展信用評級業務
7 與之前法律的關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同時廢止
亮點
1 強調內外資一致性
2 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3 簡化投資管理程序
4 把原來的三法統一起來
案例與問題
1 美國A公司如何在境內設立一家中外合資公司?
2 日本B公司在境內的合資公司,如何退出?
3 過去設立的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怎么辦?
1 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內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
2 如何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