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專業知識和實務操作 1
法務基礎技能 24
法律搜索與分析技能 25
(一) 法律檢索的作用 25
1、 法條意識 25
2、 提供給客戶的依據 25
3、 法律人實務學習的重要工具 25
(二)困惑 25
1、 問題\目標不明確 26
2、 不知道如何提取關鍵詞進行搜索 26
3、 缺乏法律檢索的有效工具(法規庫、案例、理論研究成果等) 26
4、 多次重復檢索 26
5、 法條太寬泛、模糊 26
6、 法條之間有矛盾 26
7、 法律規定與實踐不一致 26
(三) 建議 26
1、 確認問題到底是什么 27
2、 通過關鍵信息和關鍵詞逐一搜索,并對檢索到的法條進行有效甄別 27
3、 充分利用各種法律檢索工具 27
4、 交叉驗證,從立法本意上推斷 27
5、 詢問立法部門和執行部門對法條的理解和適用 27
6、 做好檢索記錄(檢索時間注明等) 27
7、 對檢測到的法條進行分類歸檔,并對重點內容進行標示 27
案例分析技能 27
(一) 為什么要進行案例研究? 27
1、 有助于學習理論 28
2、 有助于理解法條 28
3、 有助于解決類似問題 28
(二) 困惑 28
1、 思緒亂/涉及的任何事件太多/無邏輯/總結不出爭議焦點 28
2、 相關文章很多/撰寫方式多樣,如何選擇 28
3、 案例和法條如何結合 28
4、 如何舉一反三? 28
5、 案例如何從法學理論中找到依據? 28
(三) 總結 28
客戶溝通技巧 28
(一) 溝通技巧的重要性 29
1、 說服力—邏輯嚴密、重點突出、表達方式 29
2、 效率 29
(二) 疑問 29
1、 不知從何說起-----學會傾聽客戶訴求并引導客戶 30
2、 如何表達自己的想法—--
切忌模棱兩可、有頭無尾、給出意見及理由(有理有據) 30
3、 用何種方式與客戶溝通—----郵件、電話、微信/書面口頭 30
4、 溝通中出了不懂的問題或溝通障礙 30
(三) 案例 30
(四) 總結 30
書面溝通技巧 30
口頭咨詢溝通技巧 30
合同法 30
合同審查與糾紛處理技能 30
合同起草與審核技巧:火眼金睛--輕松避開合同中的哪些坑 31
情景實戰 31
老板給小馬布置了合同審核的任務:是個銷售合同,如下下手? 31
坑在哪里? 31
1 合同主體 31
子虛烏有、劣跡斑斑或空殼公司:了解合同對方底細嗎? 32
2 合同vs 備忘錄、條款清單(Term sheet) 32
3 太極推手vs越俎代庖vs.烏龍球:律師站位問題 32
4 千篇一律:復制粘貼,套用其他合同模板 32
5 格式問題 32
字體 32
大小 32
行間距 32
標點符號 32
6 表達問題 32
語句不通順 33
錯別字一堆 33
容易引起歧義的話 33
7 合同標的 33
舊書當新書賣 33
內部期刊當書賣 33
8 付款 33
預付vs貨到付款 34
一次性vs分期付款 34
含稅vs不含稅 34
9 質量 34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34
驗收標準、過程 34
10 履行 34
需求的變更 35
時間節點 35
11 違約責任 35
憑什么說我違約---違約的證明 35
違約損失如何計算? 35
12 爭端解決 35
仲裁?法院? 36
怎么協商一致? 36
13 合同倒簽 36
為過去的錯誤買單 36
14 章的問題 36
騎縫 36
公章與合同章 36
合同編號 37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37
總結 37
常見合同的審核要點 37
買賣合同 38
借款合同 38
融資租賃合同 38
股權轉讓合同 38
勞動合同 38
離婚協議 38
技術轉讓協議 38
建設工程合同 38
合同法分則 38
一、買賣合同 38
(一)案例名稱:指導案例107號:中化國際(新加坡)有限公司訴蒂森克虜
伯冶金產品有限責任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39
(二)案號:(2013)民四終字第35號 。 39
(三)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39
(四)案由: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 39
(五)事實理由 39
(六)原告訴求 39
(七)爭議焦點:涉外因素與適用法律、是否構成違約、是否構成根本違約。
39
(八)法院認為 39
(九)判決 39
(十)總結 39
1.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
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
或者買方。 2.買賣合同是有償、雙務、諾成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3.簽訂買賣合同一般應注意:合同主體資格,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
住所,標的物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商、產地、數量及價款,質量標準
,包裝標準,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交貨的時間、地點、方式,檢驗標
準、時間、方法,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條款。
4.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當事各方所在國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
締約國,應優先適用公約的規定,公約沒有規定的內容,適用合同中約定適
用的法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當事人明確排除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
合同公約》的,則不應適用該公約。
5.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賣方交付的貨物雖然存在缺陷,但只要買方經過
合理努力就能使用貨物或轉售貨物,不應視為構成《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
同公約》規定的根本違約的情形。 39
二、建設工程合同 40
(一)案件名稱:重慶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中鐵十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建設
工程合同糾紛再審案 40
(二)案號:(2012)民提字第205號 40
(三)審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40
(四)案由: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40
(五)事實與理由 40
(六)原告訴求 40
(七)爭議焦點:案涉工程應當采用經開區監審局委托西恒公司所作的審核報
告還是重慶市審計局所作的審計報告作為結算依據。 40
(八)法院認為 40
(九)判決 41
(十)總結 41
1.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 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2.建設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法律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3.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
、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
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
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
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
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
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
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4.根據審計法的規定,國家審計機關對工程建設單位進行審計是一種行政監
督行為,審計人與被審計人之間因國家審計發生的法律關系與本案當事人之
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性質不同。因此,在民事合同中,當事人對接受行政審計
作為確定民事法律關系依據的約定,應當具體明確,而不能通過解釋推定的
方式,認為合同簽訂時,當事人已經同意接受國家機關的審計行為對民事法
律關系的介入。
5.在雙方當事人已經通過結算協議確認了工程結算價款并已基本履行完畢的
情況下,國家審計機關做出的審計報告,不影響雙方結算協議的效力。
41
三、承攬合同 42
(一)案件名稱:許海燕與重慶源昊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一審
民事判決書 42
(二)案號:(2015)昌民(商)初字第17844號 42
(三)審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42
(四)案由: 承攬合同糾紛 42
(五)事實與理由 42
(六)原告訴求 42
(七)爭議焦點:承攬合同中約定的加工費和實際加工費不一致的處理。
42
(八)法院認為 42
(九)判決:駁回原告許海燕的訴訟請求。 42
(十)總結:1.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2.承攬合同一般應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
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3.承攬合同是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4.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5.法律賦予合同當事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依法撤銷或變更合同的意義在于貫徹誠
實信用原則,保障當事人合同權利義務對等,制約失衡,保障公平。原告作為
房屋買受人和門窗封窗裝修施工的定作方,在與被告締約和履行過程中所作出
的意思表示明確、具體,并具有法律約束效力。現其在購買房屋并交付后起訴
主張簽署的《門窗工程協議》違反法律規定應予變更價款并退還款項的要求缺乏
充足事實及法律依據,并有悖誠信原則,故法院不予支持。 43
四、租賃合同 43
(一)案例名稱:楊玉平訴南通興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條款理解爭
議糾紛案 43
(二)案號:(2013)通中民終字第0938號 43
(三)審理法院: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43
(四)案由:租賃合同糾紛 43
(五)事實與理由 44
(六)原告訴求 44
(七)爭議焦點:(1)雙方在2010年的補充協議中約定“如遇重建或改造房屋
,合同
終止”,對該條款應如何理解;(2)興都大酒店于2012年3月18日所發出的通
知能否產生解除合同的效力;(3)原審法院對楊玉平要求履行合同至2018年
的請求不予支持,同時判決繼續履行補充協議,兩者之間是否存在矛盾。
44
(八)法院認為 44
(九)判決 44
(十)總結:1.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
付租金的合同。
2.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
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3.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
得超過二十年;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4.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
為不定期租賃。
5.當事人對租賃合同條文理解不一致時,人民法院裁判時應當緊扣條文文義、
參照條文體系、把握合同目的、體現社會習慣以及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合
理解釋,以符合合同條文的應然意思。 44
五、融資租賃合同 44
(一)案件名稱:建信金融租賃有限公司訴山東潤銀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
融資租賃 合同糾紛案 45
(二)案號:(2018)京02民初14號 45
(三)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45
(四)案由: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45
(五)事實與理由 45
(六)原告訴求 45
(七)爭議焦點:1.建信公司與潤銀公司簽訂的租賃協議是否構成融資租賃合
同。 45
(八)法院認為 45
(九)判決 45
(十)總結:1.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
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
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
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3.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承租
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
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4.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
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
所有權歸出租人。
5.融資合同法律關系與借貸法律關系: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承租人常以
租賃物不存在、租賃物系消耗物、租賃物明顯低值高估或高值低估、租賃物未
變更產權登記、租賃期間較短等為由,抗辯雙方之間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法
律關系。判斷當事人之間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主要看該合同交易行為
是否體現融資和融物的雙重特征。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為借貸法律關系后,該
借貸行為是否有效,應當以借貸相關法律規定為依據進行判斷。如果該借貸行
為有效,判斷擔保人是否承擔擔保責任的根本標準為:合同轉性的事實是否足
以影響擔保人作出擔保的意思表示。 45
六、運輸合同 46
(一)案件名稱:寧夏瑞生油井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與王小明、劉俊杰公路貨物
運輸合同 糾紛上訴案 46
(二)案號:(2014)慶中民終字第454號 46
(三)審理法院:甘肅省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46
(四)案由:運輸合同糾紛 47
(五)事實與理由:2014年3月14日,經他人介紹,瑞生公司負責人付繼國與
王小明
口頭約定:王小明駕駛其甘m28498半掛汽車,將瑞生公司鉆井設備40z鉸車一
臺等,從慶城縣運輸送至內蒙古鑲黃旗石油勘探開發區的井場,運費1.45萬元
,公司裝車,貨到付款。同年3月15日,王小明雇用的駕駛員劉俊杰駕駛該車
運貨途徑合水縣板橋鄉路段,因急剎車致貨物掉落,40z鉆機受損。2014年3月
19日,經合水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對事故認定,劉俊杰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經雙方協商,鉆機送至慶城縣一修理廠維修,瑞生公司支付修理費85560元。
47
(六)原告訴求:請求退還運費,賠償貨款以及賠償其他損失。 47
(七)爭議焦點: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因過錯造成貨物損壞,
托運人能否向承運人主張除貨物損失外的其他賠償? 47
(八)法院認為 47
(九)判決 47
(十)總結:1.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
,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2.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或者憑
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
必要情況。
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損
害賠償責任。
3.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
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
內檢驗貨物。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
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初步證據。
4.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
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
、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賠償范圍,根據《合同法》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
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因此,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
人在運輸過程中因過錯造成貨物損壞,不屬于免責事由,除了賠償貨物損失外
,托運人在有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可以向承運人主張除貨物損失外的其他賠償。
47
七、倉儲合同 48
(一)案件名稱:原希平、張利安倉儲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48
(二)案號:(2019)遼02民終4236號 48
(三)審判法院: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48
(四)案由:倉儲合同糾紛 48
(五)事實理由 48
(六)原告訴求:1.判令原希平承擔倉儲物地瓜儲存期間變質腐爛損害賠償責
任,地瓜
和紙箱總價款為188893元,其中紙箱價格為16891元;2.判令原希平返還其塑
料箱240個(每個箱子5.3元,總計價值1272元)。 48
(七)爭議焦點:1.未簽訂書面的倉儲合同能否認定倉儲合同法律關系;2.保
其他課程